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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首頁 - 經典案例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時應著重保護實際居住人的利益
2021-02-22上海動遷律師方燕根據多年來的豐富動遷案例精心撰寫的原創文章《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時應著重保護實際居住人的利益》。如果您有動遷相關問題要咨詢,請聯系方燕律師13661982247。方燕律師已入選上海市律協十一屆不動產征收(拆遷)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分配房屋征收補償利益時應著重保護實際居住人的利益爭議性質本案為二審案件。爭議焦點為:原判決對共同居住人的認定是否正確;原判決結果是否達到當事人之間的...[+查看詳情]
徐紅英律師代理的一建設工程公司請求某建筑勞務公司及項目負責人何某某共同承擔返還工程勞務款之連帶責任獲得一審、二審法院支持
2020-07-13導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建設工程項目承包方有時會將部分土建、水電施工等項目分包給其他專業公司施工。但是,實務處理過程中,不乏有該建筑勞務公司與建設工程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該勞務公司又將該建筑勞務轉包給個人施工,該個人在合同中稱所謂的項目負責人(該項目負責人與該勞務公司并非勞動合同關系);也有個人拿到項目后,因其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轉而掛靠建筑勞務公司,該個人(俗稱包工頭)名義上稱為項目負責人,該建筑勞務公司收取該“項目負責人”一定...[+查看詳情]
公房拆遷后如何主張征收補償利益
2020-03-06未成年子女及未一直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內的人員是否可分得征收利益?如何認定“空掛戶”? 【導語】:上海市律師協會農村與農業法律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劉大衛律師在代理一起因征收補償利益分割引起的共有糾紛一案中,作為原告方代理律師在被告不認可委托人系同住人的情況下,且認為委托人不應該在本次征收中享受...[+查看詳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一定有效嗎?
2020-02-26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如果不是專業律師起草或審查,當事人在該合同中可能有約定受理爭議的法院,也有可能沒有約定受理爭議的法院。但是,當事人發生爭議時,首先應考慮向何地法院提起訴訟。通常情況下,發生爭議,向被告所在地一方法院起訴為原則。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況,法律特別規定某些案件僅能向法律規定的法院訴訟。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法律規定僅能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請看下文,徐紅英...[+查看詳情]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徐紅英律師、俞建國律師代理的上海市一民營企業訴上海市一國企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一審、二審均獲勝訴
2020-02-20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徐紅英律師、俞建國律師,其代理原告上海×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上海× ×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一審案號分別是(2018)魯0282民初1133號,(2018)魯0282民初1134號,二審案號分別是(2019)魯02民終8059號,(2019)魯02民終8062號。該案件原告于2018年1月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訴,即原告向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起訴,在起訴...[+查看詳情]
明辨究竟是房屋買賣關系,還是借貸關系?
2020-01-08聲明:本文系崔迎春律師原創,轉載請注明作者。 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迎春律師代理一起錯綜復雜的動遷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告一方,本案案由法院確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原告被告雙方對于系爭動遷房屋,既簽訂《動遷房買賣合同》,同時簽訂《借貸合同》并對債權辦理公證。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雙方是否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究竟是房屋買賣關...[+查看詳情]